福建建省钟表行业协会

>>委员会工作条例

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1. 总则

1.1 为了使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简称协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组织行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省协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1.2 委员会是省协会综合性的分支机构,也是组织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业务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其工作向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1.3 委员会的宗旨是:面对经济全球化时代和我国加入WTO的国际环境,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指导下,努力拓展协会作为社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职责和功能,有效地在全行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为提升福建省钟表行业在国内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2. 任务

2.1 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使行业知识产权局保护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2.2 制订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3 开展行业内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培训和交流,增强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创新水平的能力。

2.4 组织行业内企业积极参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进计划”。

2.5 实施专项自律与服务:推行原产地名称权制度,实现待业自律;引导产品专利查新和进出口货物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业务开展;及时协调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并协助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6 接受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协会其他相关工作。

3. 组织

3.1 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人员构成:行业协会的领导、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专家、行业内重点企业的代表等。委员及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3.2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3.3 委员会可聘请顾问,并设秘书长1-2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3.4 委员会视工作开展需要可设若干专业组。专业组办公室在各组长单位,并指定秘书人员与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联系。

3.5 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4. 活动

4.1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拟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认定后,由省协会秘书处发文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4.2 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拟定各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办公室备案。各专项方案的实施结果也随时报办公室备案。

4.3 各专业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将计划和专项工作情况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4 委员会各专业组与会员内部日常工作联络原则上自行安排,也可委托办公室发文发函。

4.5 委员会与协会各专委会可优势互补,联合活动,具体运作由省协会秘书处协调。

4.6 委员会日常受理和委托办理业内知识产权各专项业务,纳入协会秘书处咨询服务的总体规划。

4.7 省协会秘书处每年汇总委员会工作情况,向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5. 经费

5.1 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省协会秘书处列支。重大活动的经费原则上采用逐次筹集、逐次结算的办法,经主任委员认定执行后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5.2 委员会各专业组的经费运筹原则上与上款同。

5.3 对省知识产权项目拨款,由各有关企业设专门账册,专款专用,并匹配相应资金,接受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省协会秘书处(委员会办公室)监督。

5.4 协会秘书处应结合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开展积极筹措资金,以补充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

6. 附则

6.1 委员会的设立和撒消由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6.2 委员会成员的变更由协会秘书处将变更名单提交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6.3 本条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6.4 本条例解释权属省协会常务理事会。

 
版权所有 © 2009-2022  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  联系电话:0591-87550325  管理登录
闽ICP备170113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