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省钟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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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钟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钟表行业的自主创新,营造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良性竞争的环境,强化各成员单位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内部的相互保护,促进成员单位的品牌化经营,提高各成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钟表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及钟表流通领域现实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从事钟表生产、批发销售、许诺销售等活动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准外观设计专利(即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已受理但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凡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尊重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劳动成果,维护专利权利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将他人已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钟表产品恶意申请专利,并以此公约的有关条款打压竞争对手。

第四条 本公约保护的知识产权为: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第五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由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组织监督执行。协会下设负责侵权纠纷调解处理的常设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协会依照本公约对协会各成员单位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监督、协调、检查,保护自主创新下钟表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七条 协会依据本公约对协会各成员单位的外观设计专利、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提供备案服务。

第二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专利权人(含专利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向协会申请备案登记,保护期限一年。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利权人(含专利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则需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等。

(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专利公报、最后一次交纳专利年费的收据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纳专利申请费的收据。备案申请人如是被许可使用人,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交纳许可使用费的凭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备案合格通知书等。

(三)、专利权人(含专利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申请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协会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接受备案的,将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中之一的。

 (三)、专利因未交费等原因,丧失专利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专利申请。

第十条 协会发现申请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的,可以撤销备案,终止保护,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公约执行单位正式书面通知权利人之日起,到该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授权之日止。如果该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的,本公约即停止保护;如该专利获国家正式授权后仍需要本公约继续保护的,需重新提出申请,每次续保期限为1年。保护期满而不申请续保的,保护服务自动终止。

第三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已获国家专利部门正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协会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之同时,将按本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四章 对涉嫌侵权产品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含专利申请人)发现仿制产品或涉嫌侵权产品系由协会成员单位或生产或销售或许诺销售的,可向协会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嫌仿制或侵权的协会成员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等相关证据等信息。

(二)、涉嫌仿制或侵权的证据(如产品实物或清晰图像、产品名称或许诺销售的产品宣传样册、网址等)。

(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备案受理证明。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开展调查,涉嫌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提出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协会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由本公约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由本公约知识产权保护产品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产品进行比对鉴定。如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对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和专家鉴定结果仍然持有异议的,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意见和专家鉴定结果可供法院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涉嫌仿制或侵权的产品,在协会进行调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期间,必须暂停展示和销售。

第十七条 在调查、调解过程中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的且被认定涉嫌侵权的,由协会移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由当事人向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协会成员单位中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侵权人,协会将其列入福建省钟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人名单,并向全国各地钟表协会、钟表同业公会、钟表生产企业、市场经营户等进行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在执行期间,如管理部门增加或新出台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罚规定,本公约对违约者的处置将根据管理部门的新规定相应调整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福建省钟表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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