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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评价总结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闽经信技术〔2015〕72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控股(集团)公司,省质量管理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省品牌培育试点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5〕291号)要求,引导企业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现就2015年品牌培育试点总结和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工作评价总结

    2015年省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要在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持续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按计划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把企业在观念、战略、职能、活动、能力及结果等方面带来最深刻变化、最显著提升的内容,以独立案例或经验的形式提炼出来。

    试点企业自我评价工作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第8.3.4条款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按《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指南》执行。在自我评价基础上,编制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

    试点企业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省品牌培育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的电子和纸质版本。

    二、品牌培育能力的外部评价

    省经信委将组织对省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进行品牌培育能力外部评价。评价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以企业提交的评价资料作为信息源。

    (一)评价范围

    2015年福建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的20家企业(详见附件3)。

    (二)具体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填写《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附件2)中由企业完成的内容。

    2.编制完成《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

    3.将《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不同名称的同性质文件)、《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和相关证实性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fjpinpai@163.com(不便以电子文本发送的文件除外)。

    4.将以上文件的正式打印文本邮寄到省品牌培育办公室。

    (三)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将根据外部评价结果和品牌培育办公室的推荐意见,研究确定全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合格企业和示范企业,予以表扬。对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优秀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相关行业协会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做好评价总结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利用相关政策和资源,对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价活动作为提升品牌培育能力的手段,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并参加外部评价。

    (三)省品牌培育办公室要制定可行方案,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保证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四)联系方式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陈恒     电话:0591-87553258

    省品牌培育办公室(福建省质量管理协会)

    联系人:李爱国   电话:0591-88502630

    地  址: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洪山科技园B幢2层(邮编350002)

 

    附件:1.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doc

          2.品牌培育能力评价记录表.doc

          3.2015年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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