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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智能制造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8日
 
闽经信技术〔2015〕591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产业,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现就2015年智能制造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5年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首购奖励、服务型智能制造等六大类项目。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2015年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中筛选产生。申报单位须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

    (一)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项目实施能力和较好的资信等级。

    (2)设备为2014年7月以后购买,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应用省内行业紧缺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申请表。

   (2)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

    1.申报条件

   (1)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或企业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2)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上年已缴税收(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下同)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应在1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1)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

   (5)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提供设备租赁合同。

   (三)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项目建设具有典型性、可复制性,可在行业内起智能制造样板示范作用。

   (2)项目使用的智能制造设备应具备信息感知、优化决策、安全执行等功能,主要设备与关键智能部件安全自主可控。

   (3)项目的智能化生产线或数字化车间应具备对制造过程模拟仿真、工艺数据库和工艺参数优化、在线检测和故障诊治、制造信息全程跟踪和产品质量追溯、精益生产管理等功能。

   (4)项目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须能够在2016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5)优先鼓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本省系统集成制造商和装备(装置)配套商申报。

    2.补助标准

    对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书。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

    (四)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1.申报条件

    企业产品需通过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申报范围依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的通知》(闽经信技术﹝2015﹞467号)的有关规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的认定参照《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文)。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不得两者同时申报。

    2.补助标准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通过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

    (2)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业软件首购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1)首次应用于我省智能制造或工业控制领域软件系统开发的省内企业。

    (2)项目应属于首次投向国内或省内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已有首购合同,具有显著的潜在经济效益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3)开发的工业软件的首购合同应为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单套最终销售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支持重点与标准

    支持企业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业软件项目首购奖励申报表。

    (2)福建省工业软件项目首购奖励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服务型智能制造项目

    1.申报条件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且企业在核心产品制造的基础上,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供应链物流、售后服务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提升了生产性服务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

    (2)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

    2.补助标准

    服务型智能制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的服务型制造奖励申请表。

   (2)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3)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从2014年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省属企业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服务型智能制造项目和工业软件首购奖励项目由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余类别项目属县(市、区)的,由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申报。

   (三)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A4纸、胶装)、一式4份(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并随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相关附件电子表格从省经信委网站(www.fjetc.gov.cn)“网上办事大厅”的“表格下载”栏目获取。

   (四)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申请表、智能制造样板工厂示范应用项目的申请书、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电子版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报送,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操作手册在惠企系统网站下载。

   (五)省属企业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以及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服务型智能制造专项类项目、工业软件首购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其余类别的设区市属企业项目由各地自行组织申报。

   (六)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1.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叶  翔  电话:0591-87430161

    2.智能化技术改造(含投资生产智能装备)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陈洪春  电话:0591-87836830

    3.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   罗惟贵  电话:0591-87555823

    4.工业软件首购奖励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委软件服务业处杨  文  电话:0591-87512242

    5.服务型智能制造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薛尚泉  电话:0591-87551081

    6.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陈  晔    电话: 0591-87856280 

    方华锋    电话: 0591-87836952

    三、其他

    (一)对已通过评审拟予以资金补助的省属(省管)、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和设区市切块资金补助项目,分别由省经信委、财政厅和设区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入选2015年福建省会计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闽财企〔2014〕53号)精神,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专项审计。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财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织申报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的公正性和规范化以及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切块资金下达后,各设区市应尽快组织实施,资金安排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经信委、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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