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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市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各县(市)区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为鼓励全市企业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5〕283号)文精神、结合福州市安排的2015年节能专项预算资金,并依据闽经信环资〔2012〕906号和闽经信环资〔2015〕183号的文件以及福州市实际情况要求,现就企业申报2015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区域热电联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二、节能技改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项目实施后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引导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四)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必须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项目已建成。2014年度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的项目。

  (六)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原则上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相关财政资金补助。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

  2.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核实;

  3.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4.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5.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6.按照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

  7.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8.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9.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省、市节能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审核评估年节能量以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节能能力建设,对县(市)区级成立节能监察机构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不超过三年。

  四、项目上报程序与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项目上报程序

  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愿申报2015年节能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贸部门上报5份纸质申报资料,项目经由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核后共同行文上报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5份纸质资料分别由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第三方审核机构各存一份,为网络申报和保留存档要求,申报资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大小不超过1MB)。

  (二)企业申报项目资料的要求

  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胶装成单行本,要求按下列顺序,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封面(附件1)和目录;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3);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4.节能技术改造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5)

  5.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6.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8.主要指标台账(必须汇总合计)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多个项目以规模最大项目为该项目的名称),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

  五、节能项目的审查、评估、审批程序

  为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鼓励企业投资节能项目,支持项目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一)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企业依据本通知要求自愿向县(市)区经信部门上报节能项目资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节能项目的初审,现场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联合行文上报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

  (三)福州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项目汇总,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现场评估核算;

  (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根据国家发改委《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要求,依据财政部经建司《节能量审核培训教材》和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要则(修订版)》,开展项目现场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福州市经信委依据节能量审核结果负责测算支持项目补助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行政办公会议审查,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福州市政府审批。

  (六)节能项目经福州市政府批准后,由福州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下达资金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七)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根据福州市下达的资金文件,负责按时兑现给企业,企业应专款专用并接受绩效评估。

  六、网络申报和申报时间要求

  根据闽经信办〔2015〕266号文精神,所有申报项目需经网络在线申报。各县(市)区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上述节能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福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同时,通知并指导各个项目所在企业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具体如下:

  1.项目所在单位登录省经信委网站主页右上角的“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节能技改专项”,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注:上传完毕后须点击“保存”按钮,不能点击“提交”按钮;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2.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福州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报送福州市经信委、财政局,同时,用项目申报企业提供的注册账号及密码登录省经信委的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在“项目管理”—“申请历史”中上传项目的现场审核报告,点击“提交”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福州市经信委。

  3.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4.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州市节能服务网上下载。

  福州市经信委能资处联系电话:83221473

  福州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电话:87116766

  

  附件:1.封面统一格式

  2.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3.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4.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5.节能技术改造申报项目信息汇总表

  6.行业名称及编号

  7.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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