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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跟踪服务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1日
 
闽经信技术〔2015〕318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省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做好专项项目跟踪服务和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科学、有序安排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委组织编制了《2015年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闽经信技术〔2015〕238号文)。各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负责范围内的项目库管理工作,推进项目分产业、分层次、分年度实施,充分发挥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后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和各设区市切块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中评审产生。申报2015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或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委。

    二、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组织专人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技术先进、能促进和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优秀转化项目,在相关行业予以推广。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所属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及项目撤销的,应及时向省经信委、财政厅报备;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并将省级财政专项补助全部或剩余资金如数上缴。

    三、做好项目验收总结工作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委省工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材料提出的目标和项目实施期限计划及时组织验收(相关表格见附件,闽经贸技术〔2011〕283号文附件4作废)。项目验收要优化验收管理程序,提高验收工作效能。认真做好每年度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及时报送我委。对实施期限到期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省级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附件: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表.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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