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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1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14〕1号)(详见附件)的通知精神,2014年度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其2011-201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为查帐征收。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2011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获得的时间以授权公告时间或变更生效时间为准。

对五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独占许可的专利授权证书时间和独占许可协议备案时间均应在近3年(2011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内。

2、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高新技术企业必须通过上述科目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和归集,在其他科目中的核算并归集的研发费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不予认可。

企业应选择在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2014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10日左右公布)。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11-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3年。

3、2014年参加复审的范围为201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前,按通知的要求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应参加复审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审申请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福州市科技局认定和复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认定:5月20日、7月20日,复审:5月20日

5、受理处室: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工业处,联系人:谢辉、叶巧,联系电话:83332504,83363411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14〕1号)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工业处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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