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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系列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系列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系列解读

一、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三)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我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实施内容,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制定目录、规范流程、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为什么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设立机构、养人办事直接提供,出现了越位、缺位并存的现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足、部分服务短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可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样,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一,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费随事转”、“办事不养人”,是体现结果导向的公共管理和财政支出理念,可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变传统的“养人办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第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整个工作流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预算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改革方向。

(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省服务业发展不充分、层次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传统服务业比重较大,现代服务业比重较小,特别是关系民生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滞后。大力发展服务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各级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二)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不得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

六、如何具体把握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用渐进改革的思路,优先购买一些民生关注度高、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涉及机构变动和人员调整的项目,一定要研究透彻再推进。2014、2015年开展的购买项目中先推承接主体比较成熟的项目,避免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就出现原项目承接主体的情绪波动,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七、政府购买服务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要在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加大力度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在2015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八、如何确定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九、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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