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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2012]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5日
 

一、加大政策扶持

从2012年开始,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市财政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应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缓解融资困难

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对为小微工业企业和小微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保费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在保余额分别给予1%和0.8%的风险补助。对为小微工业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且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其贷款余额给予1%的风险补助。

三、减轻税费负担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内从低核定。对符合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工业企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09%改按流转税额的0.09%缴纳。

四、建设服务平台

鼓励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培育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技术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促进转型提升

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上升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各给予3万元奖励。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材料经过市科技局初审合格推荐省科技厅参加评审的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5万元奖励。在纳税前50名的小微企业中,结合亩产税收情况评选10名贡献大、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保障土地厂房

鼓励小微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或进行危旧厂房改造的,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小微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应尽量安排生产用地或在相应园区予以安置。小微企业所需用地,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企业需要设定,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七、加强用工服务

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各类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引导民营机构“引工”服务,积极开展紧缺技术工种免费技能培训,力争每年培训人员万人以上,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享受贴息贷款优惠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支付,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当年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达10人以上、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八、支持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会应尽量减免展位费和其他费用。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对首次利用经经贸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积极执行甲供甲控政策,大力推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小微企业产品。新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

九、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中央、省、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全社会对小微企业的认识,提振小微企业的信心。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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