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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政策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钟表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除厦门市区城外的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属外贸企业;(二)投保企业与年度内出口、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协议并与次年1月25日前交纳保费。(《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试行办法》(闽财外[2002]51号))。对2008年11月和12月新签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有的20%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高至40-60%,其中各设区市承当10%,其余由省级财政承当。对2008年11月和12月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的企业予以年贴息率3%的支持,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当。(福建省2008年底出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财政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