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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政策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钟表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一、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一)创立出口名牌产品,从2004年起对获得出口品牌相关称誉的企业(即被商务部列为“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品牌商标持有企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品牌持有企业且冠有该称号的产品年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限额为2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二)设立境外贸易网点,对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同意在境外设立贸易网点的企业,且设立后贸易网点能带动企业在该市场年出口增量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或在我省需重点开拓的市场设立境外贸易网点的企业,给予设立国外贸易网点的前期工作费用支持,最高支持比例50%,但单个企业项目最高限额10万元,团体项目最高限额100万元。(三)对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举办和参加我省组织的境外展览会,按展位费的适当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最高支持比例50%,但对于参加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市场的展览,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二、申请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违规行为;(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申请团体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者,以降低其参加活动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福建省外经贸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外经贸计财[200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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