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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政策摘要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钟表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原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生技改[1992]92号文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二)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三)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具体范围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执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199383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国经贸[1993]261号文发布)第四条)。(四)享受各级资金奖励补助,其中泉州、晋江两级分别最高补助100万元、100万元。(《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委[2006]87号)、《关于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07]89号))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委、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三)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转向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四)享受各级资金奖励补助,其中泉州、晋江两级分别最高补助50万元、50万元(《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委[2006]87号)、《关于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0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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