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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摘要
一、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活报告等资料;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有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和国家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机构)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研发资金补助凭据等有关资料的,应一并报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科政[2008]60号)
四、加计扣除定义: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这实际上就是国家为鼓励企业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采取的税收政策优惠和财力资助。
五、研发费核算内容和要求。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打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刊、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