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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改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钟表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一、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11起,在维持转型前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11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含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0911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

二、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于受金融风暴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而生存困难的中小企业将起到显著的扶持作用。

三、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            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            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1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1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            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摩托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            20092月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及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

二、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三、            纳税人取得的20091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1231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4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            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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